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关切的安全生产、民生保障、消费市场等领域,深入开展“铁拳·桂在真打”行动,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有力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选取5起案例予以公布。
钦州市浦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浦北县官垌镇某木材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案
2025年12月,钦州市浦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浦北县官垌镇某木材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有1台叉车正在进行生产作业。
该叉车的产品编号:C,制造许可证号:TS2510A1222022,制造日期:2021.01,特种设备代码:511010A。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在用叉车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查,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在用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亦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前改正,但截至2025年12月11日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钦州市浦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拒不落实整改要求,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案具有较强警示意义,通过依法查处,有效震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案
2025年11月,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库存8种型号共57块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均无CCC认证标识,另有工具及电芯、半成品。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0月起,在未取得CCC认证的情况下从事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组装生产,并在国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须经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电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自行PG国际,PG国际有限公司,PG游戏入口,PG平台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违法事实。2026年2月,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定准入制度,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直接关系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属于CCC认证管理产品。作为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本案具有较强警示意义,通过依法查处,有效震慑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梧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行为案
2026年4月,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梧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仓库存放着外包装标注“含海藻磷肥”的化肥共计321包,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抽检化肥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肥进行抽样送检,2026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2026年8月,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化肥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化肥产品质量事关农民增收,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通过严厉查处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环节,有效避免农户遭受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案件查办,对辖区农资经营主体形成了警示震慑,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自觉守法经营。
2026年3月,来宾市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象州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复合肥料的有效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6月,来宾市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化肥作为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来宾市象州县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紧扣“铁拳”行动主线,构建“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市场监管所+红心打假队”的农资打假治劣三级联动体系,精准查办违法案件,有效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山县某海鲜批发部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6年2月5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灵山县某海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电子计价秤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经查实,当事人在2024年8月购进该台电子计价秤,用于海鲜销售称重结算。2026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期间,当事人通过输入特定指令篡改计量器具参数,故意破坏电子计价秤准确度,造成实际称重短缺5%,通过计量作弊手段获取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开展经营结算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6月,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子计价秤作为贸易结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准确是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基础。海鲜批发行业单价较高,不法经营者通过修改电子秤参数实施计量作弊,隐蔽侵占消费者财产权益,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民生领域“缺斤短两”的计量违法行为,对农贸市场、生鲜水产经营商户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经营主体自觉合规使用计量器具,落实计量主体责任。
